(2016)桂0126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谢彭生与卜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彭生,卜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谢彭生。被执行人卜永良。谢彭生与卜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宾民一初字第1242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卜永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彭生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卜永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彭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一初字第12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唐剑平二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