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建新与郑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新,郑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1347号原告林建新,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伟峰,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新诉被告郑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伟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新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伟峰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新撤回对被告郑伟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原告林建新负担。审判员 章文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淑芳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