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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范海忠与张宏林、田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忠,张宏林,田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4执67号申请执行人范海忠。被执行人张宏林。被执行人田生花。申请执行人范海忠与被执行人张宏林、田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双方于2016年3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张宏林、田生花于2016年6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海忠50000元;从7月份开始每月给付10000元,至还清欠款。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此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宽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国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