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谷晓兰与被告陈松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晓兰,陈松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642号原告谷晓兰,女。被告陈松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晓兰与被告陈松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晓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晓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晓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晓兰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