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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谷晓兰与被告陈松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晓兰,陈松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642号原告谷晓兰,女。被告陈松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晓兰与被告陈松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晓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晓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晓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晓兰负担。审判员  郑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