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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于常鹏飞与邢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0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鹏飞,邢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常鹏飞。被执行人邢宝峰。关于常鹏飞与邢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围民初字第4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邢宝峰所有的首选品质的熊猫豆50吨进行拍卖。买受人常鹏飞于2016年4月11日以26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邢宝峰所有的首选品质的熊猫豆50吨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常鹏飞享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德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