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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安世波与李海红、郑州恒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世波,李海红,郑州恒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1467号原告安世波,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红,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被告郑州恒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雄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世波与被告李海红、郑州恒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