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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宿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宿某某,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宿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李某某、宿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宿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