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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冷强华与印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强华,印学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411号原告冷强华。委托代理人杨月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印学军,1977年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强华与被告印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强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