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冷强华与印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强华,印学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411号原告冷强华。委托代理人杨月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印学军,1977年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强华与被告印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冷强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月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