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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向昌娥与代宏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昌娥,代宏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9民初186号原告向昌娥。被告代宏勋。原告向昌娥诉被告代宏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裴远凯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昌娥、被告代宏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昌娥诉称,被告2012年11月25日借原告人民币10000.00元,立有借据,经催讨,被告2015年2月7日重新立书面借据11000.00元(其中含被告应付原告已故丈夫吴方军护理费1000.00元),并约定2015年腊月20日前还款,至今仍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向昌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2015年2月7日给原告立欠条欠原告现金11000.00,定于2015年腊月20日前还清。被告代宏勋辩称,欠原告11000.00元现金属实,因家庭经济困难没钱偿还,争取两个月内还清,如果其间出现其他情形,比如生病,就得推迟偿还。被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未提供其他书面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证一、二均不持异议。原告对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被告代宏勋立欠条欠原告向昌娥现金11000.00元,定于2015年腊月20日前还清,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因逾期未偿还,导致原告向昌娥起诉。庭审中被告代宏勋承认原告起诉事实属实,因家庭经济困难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代宏勋欠原告向昌娥现金11000.00元,有其书面欠条为证,约定归还期限届满后,原告讨要未果而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及时偿还该欠款本金并承担诉讼费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表示两个月内还清,但称如出现特殊情形应顺延给付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宏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向昌娥偿还欠款本金110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元(系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代宏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裴远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