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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瑞秒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瑞秒,李娟,张跃卫,李芸宇,邯郸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746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委托代理人纪宏建。被告刘瑞秒,男,年龄32。被告李娟,女,年龄36。被告张跃卫,男,年龄35。被告李芸宇,女,年龄32。被告邯郸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邯郸市107轨道黄粱梦收费站南5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秒、李娟、张跃卫、李芸宇、邯郸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