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瑞秒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瑞秒,李娟,张跃卫,李芸宇,邯郸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746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委托代理人纪宏建。被告刘瑞秒,男,年龄32。被告李娟,女,年龄36。被告张跃卫,男,年龄35。被告李芸宇,女,年龄32。被告邯郸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邯郸市107轨道黄粱梦收费站南5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瑞秒、李娟、张跃卫、李芸宇、邯郸市众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