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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与覃秀蝶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覃秀蝶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第50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负责人:杨家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徒德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覃秀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诉被告覃秀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25元。代理审判员  黄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