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冲与徐以成、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冲,徐以成,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692号原告王冲,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祝涵,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金凤,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以成,男,198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珍,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徐以成、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测谎费5,000元,合计5,4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