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338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