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338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