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普映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普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916号罪犯普映,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映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普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普映现刑罚执行已达13年8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八次,2015年4月22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罪犯普映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普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