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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思文诉被告孙雯、白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思文,孙雯,白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485号原告徐思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毅,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雯,女,汉族。被告白庆军,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徐思文诉被告孙雯、白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思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思文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思文承担。审判员  张殿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