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党红霞与夏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红霞,夏庆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255号原告党红霞,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夏庆喜,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红霞诉被告夏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红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党红霞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党红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