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丁梓洋与赵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梓洋,赵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8民初436号原告丁梓洋,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赵晨光,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梓洋与被告赵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梓洋与被告赵晨光的委托代理人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梓洋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也曾经是同学,关系非常好。2015年1月17日,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由于原、被告关系非常不错,并且被告答应月底能将所有欠款全部偿还,原告便在朋友处借来一部分钱,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约定被告欠原告30万元整,于2015年2月10日前还清,在2015年1月底尽可能还清。2015年2月份,已超过被告承诺的借款期限,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称资金凑不齐,让原告等一段。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丁梓洋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5年1月17日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且出具了欠条;证据2:手机上留存的���易凭证图片两张,证明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共计38万元,其中2014年7月21日转款20万元,2014年7月28日转款18万元,被告答辩称有还款,的确是还了8万元,扣除以后就是被告给原告打的欠条,欠款3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认为是复印件,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是留存在手机上的图片,无法质证,而且收款账户和付款账户无法显示原、被告的名字。被告赵晨光辩称:第一,被告赵晨光及其家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商丘市某区“处非办公室”依法进行处理,因该案涉嫌刑事案件,应对本案依法中止审理;第二,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原告也未完全履行出借义务,被告预先支付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除,原告应当提供支付30万元的打款凭证。综上,应当部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晨光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商丘市某区政府文件4份(复印件3份,原件1份)、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复印件),证明赵晨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刑事案件已另案处理,牵扯到赵晨光的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1欠条虽系复印件,被告也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根据被告的答辩理由,其已认可了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仅是认为借款涉嫌刑事案件、被告已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原告出借款项中预先扣除了利息等,另原告提供的证据1与证据2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中4份政府文件均系商丘市某区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商丘某养殖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发送给“区人民法院”的文件,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叙述商丘某养殖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案情为“赵晨光的父亲开办了一个商丘某养殖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外吸收公众存款”,与本案中赵晨光以个人名义借款不同,故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1月17日,被告赵晨光向原告丁梓洋出具欠条一份,写明“原欠丁梓洋叁拾万元整(¥300000),于2015年2月10日前还清,在2015年1月底尽可能还清。(原2015年1月17日之前所有借款欠条全作废)”。被告至今未还款,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丁梓洋持有被告赵晨光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赵晨光向其偿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晨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丁梓洋清偿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及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李 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