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伯平、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伯平,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513号原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虎宣路76号。法定代表人孔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公司职员。被告董伯平,职业不详。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伯平、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由原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