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昌家、刘朝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家,刘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昌家,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朝晖,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家与被执行人刘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