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3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车运钱与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运钱,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776号申请执行人:车运钱。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车运钱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