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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玉君、姜海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梁玉君,姜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远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太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玉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姜海。再审申请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玉君、姜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代理审判员  谭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