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俊豪与刘琼英、袁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豪,刘琼英,袁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407号原告何俊豪,女,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刘琼英,女,生于1970年6月2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袁亚辉,男,生于1962年4月1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豪诉被告刘琼英、袁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俊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琼英、袁亚辉银行存款146000元或者查封被告刘琼英、袁亚辉所有的位于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二段16号2栋2单元3层3号,建筑面积为119.2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监证0213620(0213621)号住房一套。并已提供登记在原告何俊豪名下的仁房权证文林镇字第××号住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琼英、袁亚辉银行存款146000元或者查封被告刘琼英、袁亚辉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建筑面积为119.2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监证0213620(0213621)号住房一套。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原告何俊豪名下的仁房权证文林镇字第××号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