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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米辰与王更须、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米辰,王更须,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418号原告刘米辰。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更须。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以北江东八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路士尊,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米辰诉被告王更须、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米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更须、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米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米辰撤回对被告王更须、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米辰负担。审 判 长  陈朝勇审 判 员  徐瑞云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