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石某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民初2564号起诉人石某。本院收到起诉人石某诉被起诉人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何营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根据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涿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已支付给被告,被告至今不支付给原告补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冀政(2012)141号文件、冀政(2008)132号文件、廊政办(2012)7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原告补偿款,故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地上物补偿款。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享有自治权。村民委员会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事项属于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行为,对于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加以干涉。故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石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智慧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方振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