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协外认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221号崔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221号申请人:崔某某,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春子,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6年4月27日,申请人崔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坡州市法院对当事者姜某某与崔某某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第589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姜某某与崔某某协议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坡州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2第589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支院坡州市法院2012第589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慧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