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自诉人黄某、田某诉张某侮辱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田某,张某

案由

侮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黄某,无业。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田某,荆州监狱狱警。原审被告人张某。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黄某、田某诉张某侮辱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黄某、田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田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田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撤回上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维琼代理审判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