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谢建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谢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被执行人谢建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商初字第005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建英(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建英(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建英(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谢建英(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28的存款人民币97921.9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