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与韩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韩晓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229号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法定代表人:韩秋孝,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成新,男,汉族,千阳县“新兴家园”项目部负责人。被告:韩晓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