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宋伟庆、林建波与邱建荣、毛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庆,林建波,邱建荣,毛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262号原告:宋伟庆。原告:林建波。被告:邱建荣。被告:毛少春。原告宋伟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建波、邱建荣、毛少春共同归还原告宋伟庆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蓝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伟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波、邱建荣、毛少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被告林建波、邱建荣、毛少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波、邱建荣、毛少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宋伟庆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林建波、邱建荣、毛少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蓝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雨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