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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梨建龙与刘广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建龙,刘广江,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32号申请执行人黎建龙,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广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黎建龙与被执行人刘广江、王伟协议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226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于2016年4月25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对申请执行人黎建龙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的存款110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广江名下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的存款7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的存款1941.81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669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账户为×××的存款14613.08元,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伟名下账户为×××的存款89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广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289.8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广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的存款561.09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广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账户为×××的存款2827.68元。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冻结,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226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