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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燕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88号罪犯李燕涛,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1)蓝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李燕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李燕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燕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7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燕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但该犯未能积极缴纳罚金,且无证据证明确无执行能力,尚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暂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燕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