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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曹光与钱玉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光,钱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98号申请人:曹光,居民。被申请人:钱玉玲,农民。申请人曹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钱玉玲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阳光都市1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并已提供3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钱玉玲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阳光都市1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怀私字第××)。查封期间交由钱玉玲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