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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8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8414号之一原告郭某,男。委托代理人于沄,辽宁成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郭某提出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房屋及原告郭某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名下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郭某名下位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王晓晨人民陪审员  由舒莹人民陪审员  方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书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