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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旬阳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王义程、尹和全、罗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家德,系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王义程,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被执行人伊和全,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被执行人罗成文,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赵湾镇。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的申请,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旬阳县小额信贷担保办公室与王义程,伊和全,罗成文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7852.98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义程按照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4月27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恢2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6900.00元,由王义程负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