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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苏安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苏安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469号原告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五洲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宝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印晶晶,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安祥。委托代理人孔宪根,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沁元,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安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安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40元,由原告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