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8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易文凤和广州靖暄靖晗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文凤,广州靖暄靖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822-1号申请执行人易文凤。被执行人广州靖暄靖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8日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1079号裁决,于2016年4月5日向靖暄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靖暄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广州靖暄靖晗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