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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梅、陈桂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梅,陈桂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子竹路盛荣华园店面房。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琳,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被告陈桂宝。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梅、陈桂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梅、陈桂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梅、陈桂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山金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