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特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洪友、胡春晓、胡弟平、胡弟勤、赵祥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友,胡春晓,胡弟平,胡弟勤,赵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336号申请人王洪友,男,羌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申请人胡春晓,女,羌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申请人胡弟平,男,羌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申请人胡弟勤,男,羌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委托代理人刘小利,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祥龙,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罗斌,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邱杰。委托代理人彭丹琳,女,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公司员工。申请人王洪友、胡春晓、胡弟平、胡弟勤、赵祥龙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3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6]1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洪友、胡春晓、胡弟平、胡弟勤、赵祥龙与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6]15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