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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海玉商贸大楼*层****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姜波(特别授权代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积家*幢***室。法定代表人:时雅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GettyImagesInc.(美国盖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创意摄影作品供应商。原告经其授权,依法享有相关摄影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就中国境内发生的作品侵权事宜要求索赔。被告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采用了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2张摄影作品,分别是编号为200193172-004的“孕妇”图像、编号为skd260138sdc的“商务人士”图像、编号为200473646-003的“排球”图像、编号为200408705-001的“水”图像、编号为57436295的“商务人士”图像、编号为bd1884-001的“女人”图像、编号为stk135508rke的“女人”图像、编号为stk64527cor的“女人”图像、编号为57307593的“手”图像、编号为dv0301032的“食物”图像、编号为56569618的“男人”图像、编号为FD005217的“蔬菜”图像。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原告向被告发函,告知其侵权行为,并希望与其协商此事,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合理费用2000元,共计62000元;2.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经美国盖帝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并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索赔权。2、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文件打印件、光盘,证明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财产权的涉案作品。3、涉案作品网络打印件,证明涉案作品由原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并已署名为权利人,标注水印。4、(2010)宁钟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作品的同类品牌市场售价及原告的可期待利益。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系公证机关依法所作、证据3经核实与网页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可信时间戳可以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同摄影作品、不同的行业和使用方式通常存在较大价格差距,故不能作为确定本案中原告所受损失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GettyImagesInc.系登记于美国华盛顿州的法人实体。2014年2月10日,该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一份,其中载明:1、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和××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2、GettyImagesInc.已指定GettyImagesChina(原告)担任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互联网站××上;3、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侵犯。附件A列出的品牌包括了Photographer’sChoice、Stone、TheImageBank、Photodisc、Stockbyte。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网站××由原告经营所有。该网站显示原告主张的12张摄影作品:编号为200193172-004、200408705-001的图片下均标有“品牌Stone”;编号为skd260138sdc、57436295、stk135508rke、stk64527cor、57307593、dv0301032、56569618的图片下均标有“品牌Stockbyte”;编号为200473646-003的图片下标有“品牌Photographer’sChoice”;编号为bd1884-001的图片下标有“品牌TheImageBank”;编号为FD005217的图片下标有“品牌Photodisc”。上述图片均标注了“华盖创意××”水印,且每张图片所在网页上均有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三份,分别载明:1、原告为申请人,文件名称为抗癌健康网.rar,文件说明为抗癌健康网证据保全,申请时间为2014-12-2211:08:13,数字指纹为67711EB11E9ABEADEEEDE04733E6AF84A48B01A1;2、原告为申请人,文件名称为00851.MTS,文件说明为抗癌健康网视频证据保全1,申请时间为2014-12-2211:15:21,数字指纹为F89FA53E7AD65640ED3CF2AF12100381F7F0BE79;3、原告为申请人,文件名称为kk2014-12-2210-47-24.avi,文件说明为抗癌健康网视频证据保全2,申请时间为2014-12-2211:16:03,数字指纹为6A26CD6D4F83E7971F251FCB1D4BFAF72A31EFCD。本院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核实,抗癌健康网.rar、00851.MTS、kk2014-12-2210-47-24.avi已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上述文件自原告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申请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本院打开上述文件,可以看到抗癌健康网(××)官方微博(××/CancerNews)上有涉案12张摄影作品,粉丝人数10175人。经比对,新浪微博账号“抗癌健康网”中使用的上述12张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一致。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服务:计算机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网页设计,教育信息咨询,承办会展;批发、零售:电子产品(除专控),计算机及配件。抗癌健康网(××)官方微博(××/CancerNews)由被告所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根据该公约第五条之规定,GettyImagesInc.对其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作品在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上“gettyimages”字样的标识、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及版权申明等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网站××登载涉案作品,作品上标注“华盖创意××”水印,相应网页亦附有版权声明,与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经GettyImagesInc.的授权,取得涉案作品在中国境内的著作财产权及维权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上使用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60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按照原告主张的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图号为200193172-004、skd260138sdc、200473646-003、200408705-001、57436295、bd1884-00、stk135508rke、stk64527cor、57307593、dv0301032、56569618、FD005217的摄影作品;二、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负担196元(已交纳);由杭州快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娜·6··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