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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丰少平与方园春、李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少平,方园春,李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1631号原告:丰少平。被告:方园春。被告:李文通。原告丰少平为与被告方园春、李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方园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600元(暂算至2015年12月10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李文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丰少平经其亲威俞跃新介绍与被告方园春、李文通相识。2014年10月10日,被告方园春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丰少平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丰少平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利息为月息叁分”等内容。同时,被告李文通在被告方园春代书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李文通”处捺指印。同日,原告在其经营的丰扬副食品店内向被告方园春交付现金20000元。事后,被告方园春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园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丰少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600元(暂算至2015年12月10日,以后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文通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通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元,依法减半收取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园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李文通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户名: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季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