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梦琪与黄仲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梦琪,黄仲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胡梦琪。被告黄仲勇。委托代理人王志环,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胡梦琪诉被告黄仲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梦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劲柏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