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1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争取与张婉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争取,张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争取,男。被执行人:张婉君,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婉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婉君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8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年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