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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1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游瑞涛与钟光肇、刘小琼、钟景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瑞涛,钟光肇,刘小琼,钟景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游瑞涛,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钟光肇,男,汉族,教师,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刘小琼,女,汉��,教师,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钟景肇,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游瑞涛与被执行人钟光肇、刘小琼、钟景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瑞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7向被执行人钟光肇、刘小琼、钟景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钟光肇、刘小琼、钟景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钟光肇于2015年6月2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6年6个月,现服刑中,被执行人钟景肇唯一可供执行财产闽FEU8**号小型轿车已被本院查封,但其下落无法查找,致未扣押,被执行人刘小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案件被执行人,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122号之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