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都晶与蒋厚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晶,蒋厚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都晶,女,1967年9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肖家炉屯***号。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厚贞,女,1953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敬文里******室。申请执行人都晶与被执行人蒋厚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06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9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9920元。执行费11499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在本院调解书生效后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达成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租金合计90万元,被执行人将在申请执行人场地上兴建的养水貂设施及建筑物交付申请执行人抵顶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取得养水貂设施及建筑物所有权。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要求由被执行人负担,但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