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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47号原告:韩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周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