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恢字第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恢字第015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26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及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人民币13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1102.3元后,其余款项未再履行。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麦丰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谢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