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3036号原告高某甲,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聚起,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村居民。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聚起、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是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且被告脾气古怪执拗,经济收入必须由其把持,经常为家庭琐事与我争吵打骂,长期搞得家无宁日。××××年××月××日我们生下儿子高某乙,为了儿子我对原告只有一忍再忍,强忍委屈度日。现儿子已长大成人,可被告仍我行我素,毫不悔改。反而与我打骂得更加频繁,日久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处理。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在外边有人了,想离婚甩了我跟别人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高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主持双方庭前调解时,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在协商夫妻财产分割时,原告同意首先由被告选择财产。被告在选择部分财产后,要求将其与原告所盖的8间房屋一并处理。因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手续,本院无法主持分割该房屋,并向其释明仅可就居住问题作出处理。被告遂以房屋无法分割为由拒绝离婚,并一度因情绪激动退庭。庭审中,原告表示不要求本院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对此不置可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如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周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日渐淡漠。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未果,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以财产分割为附加条件确定是否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被告未明确表示反对,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不作处理,双方均可待离婚后另行处理财产分割事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玉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