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平华与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华,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778号原告谢平华,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周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筱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509,组织机构代码769160222。法定代表人赵世曾。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平华诉被告雄伟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谢平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席俊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