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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浩与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725号原告董浩,男,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5-1号805、808室。负责人傅鸿儒,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董浩与被告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浩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董浩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