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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远能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远能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624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604室。法定代表人何周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波,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远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6幢121室。法定代表人袁中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远能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减半收取132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35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丽芳 搜索“”